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楊佳琪
- 原告吳佩珍
- 被告宜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吳佩珍 相 對 人 宜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2月24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 解結果(如調解方案)第2項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 欠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30萬1,823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經 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所示,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因勞資爭議,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2月24日調解成立,且聲請人 主張相對人對於本件聲請事項,並未依約履行,有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之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頁),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 記 官 李盈萩 附件: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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