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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鍾孟容

聲請人
劉淑青
相對人
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起訴狀中未記載被告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之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之商業登記資料。

㈡原告係由何人面試、聘僱、指揮從事工作、工作內容為何?並提出受雇證明。

㈢兩造約定工作時間及薪資計算方式為何?請求薪資12,000元之理由為何(何月份薪資)?

㈣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1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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