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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徐沛然

原 告
譚佳葳
被 告
保升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20個月工資,共計4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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