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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傅伴紅
被告
昇利製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煌明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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