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徐沛然

聲請人
王宥淵
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16,650元、預告工資42,000元,合計258,6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