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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7號

給付扣薪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告
技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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