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洪堯讚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蔡清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樺 被 告 蔡清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李盈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