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鍾孟容
- 原告張錦聘
- 被告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張錦聘 被 告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788 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6,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8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 ㈠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 ㈡勞工保險投保明細。 ㈢原告及其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洪婉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