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0號
- 原 告
-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36樓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住同上
- 被 告
- 姚翔瀚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0元,依民事
-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 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督促程序聲請費500元,尚應補
- 繳1,000元(計算式:1,500元-500元=1,000元)。茲依勞動事
-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
- 原告應於14日內就被告所提民事異議狀內容,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