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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之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許之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1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540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 滯納金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81,124元 114年3月23日 16 8,112元 4,500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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