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歐秀芳、包玉珊即夢幻麥田商行、林祐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歐秀芳 債 務 人 包玉珊即夢幻麥田商行 林祐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32,48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496號 編號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001 15,826元 自113年10月31日起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0.681% 自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316,660元 自113年8月3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0.681% 自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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