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
- 債權人
-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仁
上列債權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煥為即煥利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煥為(地址:彰化縣○○市○○○路000號11樓之2;煥利工程行之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