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忠
- 代理人
- 廖俊盛
- 債務人
- 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
陳仁祥
蕭素絹即蕭宜家
一、債務人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陳仁祥、蕭素絹即蕭宜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40,07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56,93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454,34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