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4年5月31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114年8月12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