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財團法人謝文賓文教獎學金基金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財團法人謝文賓文教獎學金基金會(統一編 號:00000000號)、設彰化縣○村鄉○○村○○街00巷00號」之最 新許可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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