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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債權人
葉婧瑩
債務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張秀蘭住所「彰化縣○○鎮○○里○○○街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鎮○○里○○○街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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