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恩樟
上列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
上列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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