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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聲請人
三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灯喜

上列聲請人三木實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三木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票號QN3889383支票載受款人究為「貴公司」,抑或代

表人「洪灯喜」個人。如為前者,並請提出受款人欄僅記載貴公

司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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