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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9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債務人
劉家甫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0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家甫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異議其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且曾中風,身體每況愈下,極需全球人壽保險中之醫療險保障,另南山人壽保險係保障其妻女在其身故後之生活所需,其已無工作能力,執行上開保險契約,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其於壽險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債務人於其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扣押後,即喪失對於該債權之處分權,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進行將該扣押權利金錢化所必要、適切之處分行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劉家甫之人壽保險契約,並就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予以扣押、解約換價。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並向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扣押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債權,依全球人壽陳報,債務人之國華人壽新終身壽險,有預估解約金有新臺幣(下同)331,480元(含住院醫療日額給付附約之解約金175,905元);南山人壽陳報,債務人之新二十年限期繳費增值分紅終身壽險,有預估解約金有148,653、396,932元,均依本院命令扣押在案。

四、經衡量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權益,以保留債務人醫療所需之全球人壽保險契約不執行,僅終止債務人之南山保險,解約金由債權人收取解約金之方式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足以保障債務人之醫療需求,債權人亦可部分受償。債務人主張保險金係保障家人在其死後之生活所需,顯置債權人之受償利益於不顧,亦不符事理之平。

五、綜上,本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終止上開債務人之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由債權人領取,債務人之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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