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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7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蘇秋慧
債務人
張凱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表明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久煜有限公司、優醫國際生技有限公司之勞務報酬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及板橋區,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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