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3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136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泰山區貴和里明志路三段523號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格蔚 住○○市○○區○○路○段000號債 務 人 洪若欽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住所係在臺東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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