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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子芸施秀梅盛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康喬科技有限公司翌登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黄子芸 相 對 人 施秀梅 關 係 人 盛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馨 關 係 人 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捷綾 關 係 人 翌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寶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施秀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盛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康喬科技有限公司、翌登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相對人 與關係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336萬3,78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4紙、放款相關貸放 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6月19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1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埔鹽鄉 和平段 0000-0000 1593.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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