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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留置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 原告
    李俊諺即漢特車庫行
  • 被告
    陳坤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俊諺即漢特車庫行 相 對 人 陳坤毅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動產所在地係於台中市西屯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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