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威勝、阮進煙、跳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阮進煙 關 係 人 跳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浲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阮進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跳跳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 畢。今聲請人執有關係人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簽發、面額為576萬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30日之本票1紙,經屆期提示尚有546萬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8月21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花壇鄉 新灣子口 0000-0000 83.48 全部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0 00000-000 彰化縣○○鄉○○村○○○巷00弄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8.30;二層:48.30;總面積:96.6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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