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莊在來莊森奇即祥鑫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莊在來 關 係 人 莊森奇即祥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在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與關係人莊森奇即祥鑫企業社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經登記完畢。今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及關係人所共同簽發面額301萬1,8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2月3日之本票1張,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4月22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 0000-0000 2972.0 1分之1 002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 0000-0000 1761.0 1分之1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