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和
- 相對人
- 林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200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91萬3,61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單筆催收款項明細查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5月1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花壇鄉 新中庄 0000-0000 98.51 全部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0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3層 一層:53.4;二層:53.73;三層:53.73;總面積:160.86 陽台:15.1;電梯樓梯間:12.38 全部 第二層陽台:7.55平方公尺;第三層陽台:7.55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