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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聲請人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限公司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1紙(票號:第CH675536號)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上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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