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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聲請人
鼎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烽
相對人
呂明炎

游淑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44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3年9月18日 160,000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3年9月18日 160,000元 113年12月30日 113年12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3年9月18日 160,000元 114年1月30日 114年1月30日 WG0000000  004 113年9月18日 160,000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2月28日 WG0000000  005 113年9月18日 160,000元 114年3月30日 114年3月30日 WG0000000  006 113年9月18日 160,000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WG0000000  007 113年9月18日 160,000元 114年5月30日 114年5月30日 WG0000000  008 113年9月18日 160,000元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WG0000000  009 113年9月18日 160,000元 114年7月30日 114年7月30日 WG0000000  010 113年9月18日 240,000元 114年8月30日 114年8月30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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