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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2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聲請人
丁志祥

上聲請人丁志祥因與相對人洪旻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丁志

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是否包括「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倘為誤繕,併請聲請更正之。

二、提出利率請求年息百分之16之依據,倘無,請確認利息是否更正為年息百分之6(按本票未於票面上記載利率,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按年息百分之6計息)。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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