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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凱晟有限公司等五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均晟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本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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