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吳鴻基即福華畜牧場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請補「福華畜牧場」之登記資料及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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