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薛煜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相 對 人 薛煜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63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3年10月18日 25,509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15日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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