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聲請人
王一新
相對人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洪旻憲
相對人
前列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洪旻憲、洪旻憲共同
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送達代收人李明憶住所「新竹市○○區○○○路000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市○○○路000號9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