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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2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聲 請 人
野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因致未受送達,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即與公示送達之法定要件不合(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8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之減資通知書,該減資通知書經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並檢附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登記現況為解散狀態,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掛號信函、退件退回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登記地址: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0號寄送上開減資通知書,經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而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8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本院已於110年12月1日以110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選任何崇民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且相對人公司破產程序已於113年3月22日裁定終結在案。是故,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退郵地址並非相對人破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之事務所或戶籍地址,聲請人就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未盡釋明之責,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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