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5號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白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4月28日完結益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3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4月28日完結益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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