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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87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聲請人
即清算人
陳心平

上列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英孚美地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英屬維京群島商英孚美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清算申報,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4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87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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