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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聲請人
蜜特髮藝
法定代理人
林郁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洲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惟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命聲請人應於送達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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