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黃銘洲
- 訴訟代理人
- 黃勃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黃金喜
- 訴訟代理人
- 上 訴人即
- 原告
- 黃巧麗
- 訴訟代理人
- 陳才加律師
上列上訴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黃銘洲、黃巧麗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黃銘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9,61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黃巧麗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9,61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另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而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再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遺產範圍上訴而異,此即訴訟繫屬訴訟標的價額恆定之效力。至某特定財產是否為遺產、某項費用應否自遺產中扣除,均屬實體上有無理由之範疇,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之程序事項有間。
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黃銘洲、原審原告黃巧麗未繳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雖對原判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然其真意係對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聲明不服,惟此仍屬遺產分割之一部分,其上訴效力及於全部遺產。從而,被繼承人黃火謀之遺產範圍就原告主張及原判決認定如附表一所示,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945,888元,則上訴第二審之上訴利益應以元按原告應繼分3分之1核算為19,981,963元(計算式:59,945,888元×1/3≒19,981,9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據此核定本件上訴二審裁判費為309,61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內容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6,888,807元 (60159*114.51=0000000.09,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土地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7,123,269元 (58541*121.68=0000000.88,元以下四捨五入) 3 土地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36,819,212元 (55065*668.65=00000000.25,元以下四捨五入) 4 建物 彰化縣○○市○○街000號 附圖編號C1至C6 房屋稅籍:00000000000號 280,500元 5 建物 彰化縣○○市○○路000號建物 附圖編號B1至B4 131,700元 6 建物 彰化縣○○市○○路000號建物 (彰化縣○○市○○段000○號) 287,700元 7 建物 彰化縣○○市○○路000號建物 (彰化縣○○市○○段000○號) 291,000元 8 建物 彰化縣○○市○○路000號旁鐵皮建物 附圖一編號A1至A3 971,700元 9 提存金 彰化縣○○市○○路000○000○○○000號旁鐵皮建物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提存租金 ①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5號提存金576,000元 ②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7號提存金288,000元。 ③本院109年度存字第643號提存金288,000元。 10 租金 彰化縣○○市○○街000號租金(108年11月9日至113年11月8日租金) 300萬元 11 租金 彰化縣○○市○○路000號建物租金(108年11月9日至113年11月8日) 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