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4號
- 原告
-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椘上
- 訴訟代理人
- 施坤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江陽律師
- 被告
-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宇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光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宣判,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