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范馨元
- 法定代理人施椘上、謝宇霖
- 原告羽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椘上 訴訟代理人 施坤樹律師 盧江陽律師 被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複代理人 黃光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宣判,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 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卓千鈴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