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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鏡明

抗告人即

聲請人
洪全成
相對人
晶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間支付價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駁回訴訟救助)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抗告人並未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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