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5號
- 聲請人
- 黃御兒
- 代理人
- 詹家杰律師
- 相對人
- 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捷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中低收入戶證明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