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7號
- 聲 請 人
- 甲○○
- 代 理 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
- 相 對 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因此,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應無庸再審查其有無資力。
二、經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專用委任狀一份為證,且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