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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范馨元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郭明鑑、張財育、陳鳳龍

  •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創鉅有限合夥李清舜李佳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品葳即李明欣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清舜 李佳樺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2年4月至114年3月期間每月平均薪資新臺幣(下同)37,500元,個人生活開銷每月18,618元,未領社會補助,名下有不動產及汽機車各1輛,有從事金 融投資,此外別無具有價值之財產。伊積欠無擔保債務總額約2,055,311元,按伊收支情形清償債務顯有困難。伊前向 金融機構債權人請求協商,然因無法負擔還款方案作罷。伊於聲請調解前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程序,俾早日清償債務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前段、第11條之1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 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債務人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於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在聲請更生之前,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協商,惟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卷第381頁)。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之本件更生聲請是否准許,即應審究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自陳其目前任職燁霏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含年終獎金,平均約37,500元,並提出111年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員工薪資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勞職保投保資料、電子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聲請人之111年及112年度申報所得額分別為312,176 元、317,467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復查無聲請人 有其他收入來源,據此足認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37,500元,當能反映其目前真實收入情形,爰暫以此金額作為計算其目前清償能力之依據。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現況為負債,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又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 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 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計算 式:15515×1.2=18618】,聲請人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既未逾前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依上說明,應為可採。 ㈢則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7,5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18,618元後,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數額應為18,882元【計算式:00000-00000=18882】。而查聲請 人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光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帳戶餘額合計286元【計算式:116+79+91=286】,投 資帳戶指數型股票型基金至114年5月為止餘額633元【計算 式:531.7+101.58≒633,小數點以下4捨5入】、佳世達股權 價值約5,642元、彰化六信股權價值1,000元,名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房屋持分價值約83,933元;另有10 1年出廠自小客車、110年出廠普通重型機車,此外別無具有價值之財產,有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職權查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查詢結果、集保公司114年5月15日保結消字第1140012332號函等在卷可按。聲請人雖稱伊有問過車商關於該自小客車價值僅約10萬元等語,然經本院網路查詢二手汽機車價格資訊顯示101年出廠、廠牌國瑞自小客車價格約在15.8萬至23.8萬元之間(見本院卷第501至506頁),且聲請 人就其所述並未提出證據憑佐,爰綜合考量車輛市價、二手車商營業成本與合理利潤空間,認該車輛之合理交易價值應為14萬元,尚可反映實際市場情形。另110年出廠之機車, 其市價約為35,000元至38,000元,爰以30,000元認定其價值。又查聲請人負欠無擔保債務總額2,121,440元(詳如附表 ,其中編號4係以汽、機車擔保之債權,然債權人主張機車 已無殘值,亦無法估算汽車殘值),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債權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以其前開帳戶餘額及股權、房屋持分、汽機車價值抵償後餘額約1,859,94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 其每月所得餘額18882元按月攤還,僅須約8.2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0000000÷18882÷12≒8.2】,酌以聲請人為66年 生,其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約18年,依其年紀及工作能力,如有穩定工作及相當之收入,當可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聲請人實應於能力範圍內,盡力工作、撙節開支以清償債務,方符合消債條例兼顧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職是,本件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聲請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難認可採。 ㈣又聲請人代理人雖稱上開計算方式並未考量高額利息、還款期間勢必延長等語,然查債權人李佳樺、李清舜均表示沒有另外收取利息,也同意慢慢償還等語,則除親人借貸以外之其他債權人陳報債務總額1,327,440元,扣除本金1,262,420元,利息債務約為65,020元,按前開所得餘額18,882元扣除每月利息15,420元後為3,462元,依此計算聲請人於清償19 個月後即可以開始清償本金,而因每月負擔利息隨本金減少遞減,其每月可供清償本金之金額遞增,縱使加計利息,亦約9年即可以清償除親人借貸以外債務。再李清舜、李佳樺 之債務總額794,000元,扣除聲請人原有之房屋、車輛、存 款等財產約532,50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532506】,按聲請人每月所得餘額 ,須2.35年可清償完畢【計算式:532506÷18882÷12≒2.35】 。總計仍約12年內可以清償債務,聲請人於法定退休年齡屆至前清償債務完畢應屬可期,是其聲請更生,實難准許,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依本件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與工作條件,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 不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債權人陳報債權額明細表(新臺幣/元) 編 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 備 註 本 金 利 率 每月利息 陳報債權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5406 15% 568 484527 卷217頁 172500 11.54% 1659 159977 14.78% 1970 72078 13.72% 824 2 國泰世華銀行 79667 15% 996 87498 卷263頁 70193 10.83% 633 75946 3 元大商業銀行 77629 15% 970 85461 卷291頁 4 創鉅有限合夥 141225 16% 1883 150263 卷305頁 443745 16% 5917 443745 卷393頁 小 計 0000000 15420 0000000 5 李清舜 294000 0 0 294000 卷317頁 6 李佳樺 500000 0 0 500000 卷331頁 合 計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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