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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劉玉媛

  • 當事人
    劉靜即劉貞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靜即劉貞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靜即劉貞伶自民國114年2月21日下午4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1,147,652元,現任職於唯茗商 行,每月薪資26,46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763元、扶養費用6,000元,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 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3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44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 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6,460元,經核其113年度1月至12月之每月薪資為27,470元,於112年度薪資所得為316,800元,有唯茗商行陳報之薪資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卷第275-285頁、第75頁)。基此,其每月 薪資應為26,935元【計算式:〔(27,470元x12月)+316,800 元〕÷24個月=26,935元】。又其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76 3元,未據聲請人提供任何相關憑證為據,惟按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乘以1.2倍即為18,618元,應以上開 費用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再聲請人主張其育有子女3人,每月扶養費用各2,000元乙節,審酌其子女分別為4 歲、9歲、10歲,確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經以上開最低生 活費1.2倍即18,618元、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聲請人主張其應負擔3名子女扶養費用6,000元乙節,亦屬適當。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為2,317元(計算式:26,935元-18,618元-6,000元=2,317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339,357元, 以聲請人每月餘額2,317元計算,尚須48.17年方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339,357元÷2,317元÷12月≒48.17年】,確有難 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260元 第161-163頁 2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9,015元 第167頁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10,750元 9,238元 第169-191頁 250,800元 10,884元 4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1,200元 2,334元 第193-200頁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987元 9,512元 第201-205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9,558元 16,330元 第207-261頁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992元 2,497元 第263-272頁 1,288,562元 50,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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