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錦雲
- 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吳錦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