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98號
- 聲請人
- A01
- 相對人
- A0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被繼承人許O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件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法,與被繼承人許O棋之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之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4年度監宣字第32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媳即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子許O國、許O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已會同許O國、許O揚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669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參照)。因相對人之配偶許O棋於114年4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A03(監護人為聲請人A01)、許O國、許O揚、許O燕、許O贏、許O莉擬以如附件一所示方法分割許O棋之遺產,由相對人取得附表一所示編號1、2之不動產。又本件被繼承人遺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9,674元,相對人應繼分為1/6,價值為2,443,279元(14,659,674元/6=2,443,279元),依前開分割方法取得價值共11,572,263元(9,550,164元+2,022,099元=11,572,263元)之不動產,尚符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許可聲請人按附件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之方式,處分相對人A03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許O棋之遺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相對人前因罹患OO症及晚發型OOOOO病,經本院家事法庭於民國114年8月8日以114年度監宣字第32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同時指定許O國、許O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之配偶即被繼承人許O棋前於114年4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有戶籍謄本(現戶及除戶部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證,亦堪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被繼承人許O棋遺產之應繼分價額,總計為2,443,279元,則聲請人與其餘繼承人協議分割,由相對人取得附表1所示之編號1、2不動產,價值共11,572,263元,尚無損於相對人之權益。本院審酌上情,認如附件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對於相對人尚無不利,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附件一所示分割方法,與其他繼承人為協議分割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許O棋之遺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產內容 (新臺幣) 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448.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9,550,164元 2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189.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022,099元 3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684.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643,952元 4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62.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37,578元 5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77.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226,746元 6 房屋:彰化縣○○鄉○○村000鄰○○街0號之8;權利範圍:全部。 171,600元 7 存款:土地銀行福興分行 8,353元 8 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 82,039元 9 存款:鹿港郵局 54,343元 10 存款:鹿港信用合作社管嶼分社 20,050元 11 存款:福興鄉農會信用部 824,281元 12 投資: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24股) 811元 13 投資: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3股) 2,648元 14 投資:永豐金證券台中分公司(7股) 70元 15 投資:永豐金證券台中分公司(1,000股) 5,940元 16 投資:鹿港信用合作社管嶼分社 9,000元 合計 14,659,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