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許方婷
- 上訴人
- 安純希
- 上訴人
- 林美吟
- 上訴人
- 江姵嬅
- 上訴人
- 黃中利
- 上訴人
- 莊素香
- 上訴人
- 沈黃秀鸞
- 上訴人
- 陳智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秉謙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毓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妍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世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原審訴訟代理人陳力獅合法代理訴訟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此項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法律並未設有時間之限制,在上級審之訴訟程序中,亦得補正下級審訴訟代理權之欠缺。
二、查上訴人於原審委任訴外人葉家妤、蔣玉芬為訴訟代理人,有委任狀8紙附於原審卷宗可參【見114年度員簡字第145號卷(下稱審理卷)一第335-349頁】;葉家妤、蔣玉芬於原審民國114年6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固以言詞表明上訴人有委任陳力獅為訴訟代理人,並經原審記明筆錄(審理卷一第326頁),惟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上開言詞委任訴訟代理人僅能由當事人為之,是不能認上訴人有以言詞委任陳力獅為原審訴訟代理人。則原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即114年9月15日以陳力獅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審理卷二第88-95頁),併言詞辯論終結為實體判決,陳力獅之訴訟代理權自有欠缺。是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陳力獅得合法代理訴訟之證明文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