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玲
- 代理人
- 鄭弘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秀鳳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相關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據。
二、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親屬系統表及其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秀鳳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相關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據。
二、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親屬系統表及其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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