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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李昕

  • 當事人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代 理 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秀鳳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相關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據。二、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親屬系統表及其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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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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