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言孫

聲請人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秀女
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貳、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參、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分別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再者,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23日之庭期,為確認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是否闕漏,以還原法庭活動並核對筆錄,而為本件後續訴訟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之原告,依法為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以主張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於主文第二項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