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 原告
- 黃立中
- 原告
- 黃淑鴛
- 原告
- 黃小楓
- 原告
- 黃鼎鈞
- 被告
- 有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季宏
- 被告
- 黃堡鉉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5萬4645元(詳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5萬4645元(詳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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